第 52卷 第 10期 浙 江 大 学 学 报(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版) Vol. 52, No. 10 2022年 10月 Journal of Zhejiang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ct. 2022 DOI:10.3785/j.issn.1008-942X.CN33-6000/C.2022.03.018 格式条款提供者的单方变更问题研究 张晓梅 周江洪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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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卷 第 10期 浙 江 大 学 学 报(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版) Vol. 52, No. 10 2022年 10月 Journal of Zhejiang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ct. 2022 DOI:10.3785/j.issn.1008-942X.CN33-6000/C.2022.03.018 格式条款提供者的单方变更问题研究 张晓梅 周江洪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摘 要]格式合同可以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存在单方变更合同条款的格式合同,另一类是不存在 单 方 变 更 合 同 条 款 的 格 式 合 同 。 前 者 以“ 透 明 性 ”作 为 基 准 判 断 单 方 变 更 合 同 条 款 的 效 力 。 若 符 合“ 透 明 性 ”要 求 ,单 方 变 更 合 同 条 款 可 借 助《民 法 典》格 式 条 款 的 相 关 规 定 判 断 是 否 纳 入 合 同 及 其 效 力 ;若 不 符合“透明性”要求,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按照无单方变更合同条款处理。后者因格式条款具有不同于非 格 式 条 款 的 合 意 规 则 ,而 不 同 于 一 般 的 合 同 变 更 。 若 格 式 条 款 的 内 容 不 属 于 合 同 订 立 层 面 加 以 考 虑 的 范 围 ,则 格 式 条 款 的 变 更 无 须 考 虑 合 同 相 对 人 具 体 的 同 意 。 但 基 于 格 式 条 款 提 供 者 单 方 变 更 后 的 条 款 具有相对人广泛而不特定的特点,变更后条款应同样作为格式条款予以考虑,须遵循格式条款的规制路 径。格式条款的变更若是基于合同性质,或者格式条款的内容属于合同订立层面加以考虑的范围,则不 适用格式条款变更的规则。在具体规范构建上,格式条款提供者还应履行通知说明义务,并保证合同相 对人自由退出合同的权利。 [关键词]格式条款;空白条款;单方变更;合同相对人保护; 《民法典》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能否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合同可以区分为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1]590 。传统合同理 论认为,合同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并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而随着社会化大生产 成为社会的主导生产方式,合同实务中出现并普遍使用了格式合同[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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