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社会科学 2024 年第 1 期 合同格式条款效力的法律控制 ——以 《民法典》 合同编及其司法解释为中心* 孟 强 [摘 要] 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是现代市场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民法典》 和 《合同编通则解释》 都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在起草中对一些问题均存在激烈的观点交锋, 导致草案前后出现较大变化。在民法典编纂中,合同编草案将格式条款定义的“3 要素”改为“2 要 素”,舍去“重复使用”,但最终在民法典中又重回“3 要素”;《合同编通则解释》 则将之修改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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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会科学 2024 年第 1 期 合同格式条款效力的法律控制 ——以 《民法典》 合同编及其司法解释为中心* 孟 强 [摘 要] 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是现代市场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民法典》 和 《合同编通则解释》 都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在起草中对一些问题均存在激烈的观点交锋, 导致草案前后出现较大变化。在民法典编纂中,合同编草案将格式条款定义的“3 要素”改为“2 要 素”,舍去“重复使用”,但最终在民法典中又重回“3 要素”;《合同编通则解释》 则将之修改为“2.5 要素”,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为了重复使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民法典》 规定了 格式条款绝对无效的情形;《合同编通则解释》 细化规定了格式条款的相对无效情形,提出了“异常 条款”的概念,并对异常条款提供方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做出了细化规定,且对电子合同异常 条款提供者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履行做出了具体的反面规定。为保护条款相对方的利益,《合同编通则 解释》 还规定了“合同示范文本”和“预先约定排除”这两类排除格式条款效力控制的抗辩为无效抗 辩事由。 [关键词] 格式条款 重复使用 异常条款 提示义务 说明义务 合同示范文本 [中图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 - 114X (2024) 01 - 0243 - 18 引 言 合同格式条款是一个老生常谈、常谈常新的问题。一方面,格式条款是由位居优势的一方事 先单方拟定并对不同交易对象反复使用、另一方却只能被动接受 (要么接受、要么走开,take it or leave it) 的合同条款,这与有关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平等磋商、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的经 典定义完全相悖。也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认为, “格式合同的当事人地位往往不平等 (经济地位、 *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全国统一数据资产登记体系研究”(项目号 23BFX072) 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孟 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北京 100081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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