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法律评论 2020 年第 2 期 网络合同中伪契约条款的排除 夏庆锋 摘 要:网络合同具有显著的效率性和自动性。随着互联网经济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 络服务商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将未经用户真正同意的伪契约条款混入合同正式文本中,进 而侵害用户的知情权、隐私权等权益。伪契约条款的存在隐藏了当事人对同一格式条款的不 同理解甚至相反观点,使无辜用户面临更多的不对称风险和责任,甚至限制了用户订立网络 合同的自由权利。过度增加网络服务商的提示说明义务只会导致更多的无用条款“淹没”免...
More
经贸法律评论 2020 年第 2 期 网络合同中伪契约条款的排除 夏庆锋 摘 要:网络合同具有显著的效率性和自动性。随着互联网经济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 络服务商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将未经用户真正同意的伪契约条款混入合同正式文本中,进 而侵害用户的知情权、隐私权等权益。伪契约条款的存在隐藏了当事人对同一格式条款的不 同理解甚至相反观点,使无辜用户面临更多的不对称风险和责任,甚至限制了用户订立网络 合同的自由权利。过度增加网络服务商的提示说明义务只会导致更多的无用条款“淹没”免 除或者限制责任的重要条款,反而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缔约不平等。因此,应利用共同意义分 析方法来解决网络合同中存在的伪契约条款问题,并通过充分交流的合作规范来推断当事人 的真正合意。 关键词:网络合同;伪契约条款;格式条款;合意冲突;共同意义分析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2096-6180(2020)02-0102-18 引言 互联网经济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促使网络交易变得日益频繁,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 组成部分。常见的网络交易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和销售商品两大类,例如淘宝网作为网络服 务运营者,向注册淘宝网账号的经营者提供网络服务,而经营者再通过淘宝网平台向普通消费者 提供商品,分别产生了网络服务合同和网络商品合同。 1 将网络服务/商品合同合称为网络合同, 〔 〕 与传统的纸质合同不同,为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媒介产生合意的合同类型,具有显著的效率性和自 动性优势。传统的纸质合同需要经过复杂的要约、承诺程序,在当事人产生合意的基础之上固定 权利义务关系,而网络合同是一种高效率的电子合同,服务或商品提供方将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 发送给用户后,用户只要点击同意按钮,合同即告成立,无须当事人进行面对面地协商,也没有 明确的订约地点要求,用户可以随时通过网络进行确认。 2 而且,网络合同具有自动性,只要用 〔 〕 [作者简介]夏庆锋,法学博士,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讲师。 [基金项目]国际关系学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中国国家安全法治建设”(项目批准号:3262015T68)。 〔1〕《中国民法典建议稿(草案)》(中国法学会版)将“互联网服务合同”界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约定,由网络服务提供 者向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的合同”,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和通过互联网销售
L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