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部门法专论 格式条款使用人的单方变更之规范构建 吴逸宁 摘 要: 长期定型化交易中,格式条款使用人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作单方变更有其必要性和 实践意义。我国《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 ( 草案 ) 》未对其制度化,故有必要从原理及规范 上予以解释与补充。格式条款的单方变更之正当化基础可依据格式条款使用人预先保留单方 变更权内容的“变更条款”,亦可基于法政策的考量。 之于前者,“变更条款 ”应受到格式条款 的一般效力规制且符合相对人的可期待性 ,以实现对相对人信赖的保护。之于后者,应参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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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部门法专论 格式条款使用人的单方变更之规范构建 吴逸宁 摘 要: 长期定型化交易中,格式条款使用人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作单方变更有其必要性和 实践意义。我国《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 ( 草案 ) 》未对其制度化,故有必要从原理及规范 上予以解释与补充。格式条款的单方变更之正当化基础可依据格式条款使用人预先保留单方 变更权内容的“变更条款”,亦可基于法政策的考量。 之于前者,“变更条款 ”应受到格式条款 的一般效力规制且符合相对人的可期待性 ,以实现对相对人信赖的保护。之于后者,应参考情 势变更原则之于司法实践的类型化适用确立“变更必要性 ”明确的适用范围。 为使格式条款 的单方变更产生拘束相对人之效力 ,应构建相对人的利益保护机制。 实体规范上该变更应符 合“相对人的一般利益”或达到“合理性”要求。程序规范上,格式条款使用人应履行通知义务 及相对人享有脱离变更后合同的解约权等救济措施 ,从而实现相对人知情权、选择权及对等权 利的保护。 关键词: 格式条款 单方变更 变更条款 相对人保护 中图分类号: DF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8330( 2020) 02 - 0005 - 11 DOI:10.13893/j.cnki.bffx.2020.02.001 一、问题的提出 债的变更原则上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单方变更合同的意思未取得对方 当事人的同意,不发生债的变更的效力,除非存在法定的变更事由。① 长期定型化交易日趋增多的现 代社会中,格式条款使用人对格式条款作出的单方变更是比较特殊的领域 。 格式条款使用人的单方 变更是指对于合同存续期间构成合同内容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使用人通过单方变更该格式条款达 到变更合同内容的目的( 以下简称“格式条款单方变更 ”) 。② 一方面,格式合同大多是长期性、继续性 合同,在这类合同中,随着法律的修正和社会经济情况的变迁 ,为使适用格式条款的交易变得合理和 [作者简介]吴逸宁,日本北海道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附属高等法政教育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① 我国法上法定的变更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对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既可以主张撤销,也可以主张变更; 二是在符合情势变 更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参见王利明: 《债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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