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3)辽××行初××号 一、基本信息 原告××,性别,1972 年 7 月 10 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代理人××,阜新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住所地××省××市××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资规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 定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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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3)辽××行初××号 一、基本信息 原告××,性别,1972 年 7 月 10 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代理人××,阜新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住所地××省××市××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资规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 定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照兵及委托代理人肖曙光,被告市资规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月、晏 明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及证据材料 原告 ××诉称:原告系原湖南省望城县***的村民。2018 年 6 月 8 日,原告与长沙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以下简称“望城资规分局”)签订《银星路板块代征项目房 屋协议拆迁腾地补偿合同》(以下简称《房屋协议拆迁腾地补偿合同》),随后原告房屋 被拆除。原告因对该合同的合法性和补偿标准有异议,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向被告申请 行政复议,被告以该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原告认为,望城资规分局 在没有办理土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形下,未批先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其征地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双方签订《房 屋协议拆迁腾地补偿合同》时,望城资规分局没有告知原告征地未经法定征收审批程序, 也未告知征地补偿标准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未明确告知原告诉权和起诉期限,且 望城资规分局拆除原告的房屋,该拆迁腾地行为是对原告物权的变更,对原告的权利可能 产生不利影响。原告并不知道望城区征收政策变更内容和征地三公告颁布的内容。依照湖 南省、长沙市新的征地政策规定,望城资规分局应当按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征地 政策办理原告房屋拆迁补偿,但被告未对原告的复议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以逾期为由驳回 原告的申请,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撤销。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长资 规复决字〔2020〕67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 被告继续审理原告的复议申请。 原告张照兵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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