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综合训练一 指导案例 10 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李建军诉称:被告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佳动 力 公司)免除其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且董事会的召集程 序、 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被告佳动力公司辩称: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和章 程的规定,故董事会决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建军系被告佳动力公司的股东,并担任总经理。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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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综合训练一 指导案例 10 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李建军诉称:被告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佳动 力 公司)免除其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且董事会的召集程 序、 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被告佳动力公司辩称: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和章 程的规定,故董事会决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建军系被告佳动力公司的股东,并担任总经理。佳动力 公司股权结构为:葛永乐持股 40%,李建军持股 46%,王泰胜持股 14%。三位股 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葛永乐担任董事长,另两人为董事。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行 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职权;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 效。2009 年 7 月 18 日,佳动力公司董事长葛永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三位董事 均出席,会议形成了鉴于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 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等内容的决议。该决议由葛永 乐、王泰胜及监事签名,李建军未在该决议上签名。 【裁判结果】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2 月 5 日作出(2009)黄民 二(商)初字第 4569 号民事判决:撤销被告佳动力公司于 2009 年 7 月 18 日形成 的董事会决议。宣判后,佳动力公司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6 月 4 日作出(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 436 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 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 4569 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李建军 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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