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增补版讲义 说明:1、由于《民事诉讼法》是在图书百日通关定稿之后进行的修 订,所以在修法完成之后我们及时进行出版专门的增补版讲义。 2、增补版讲义中背景标黄色的部分是变更过的法条,基本上法条序 号的变动,对于标黄色这部分内容与百日通关内容基本一致,听课时 完全按百日通关讲义进行听课即可。 3、增补版讲义中蓝色字体部分是内容进行了更新,对于这部分内容 听课时需要按照增补版讲义进行听课。 第一章 诉的理论 一、诉讼标的 1.是个什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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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增补版讲义 说明:1、由于《民事诉讼法》是在图书百日通关定稿之后进行的修 订,所以在修法完成之后我们及时进行出版专门的增补版讲义。 2、增补版讲义中背景标黄色的部分是变更过的法条,基本上法条序 号的变动,对于标黄色这部分内容与百日通关内容基本一致,听课时 完全按百日通关讲义进行听课即可。 3、增补版讲义中蓝色字体部分是内容进行了更新,对于这部分内容 听课时需要按照增补版讲义进行听课。 第一章 诉的理论 一、诉讼标的 1.是个什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判断步骤:原告—〉权利—〉(不可再细分的)权利义务关系。 3. 需要区别的几个概念 (1)与诉讼标的物相区别:有争议的具体东西(表现为金钱、财产或行为) 。 (2)与诉讼请求的关系:作出特定判决的具体要求。 ①不同之处:诉讼请求是具体的要求,诉讼标的是抽象的双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相同之处: (恰当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 第三章 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一)独任制 1.含义: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民事诉讼法》第 40 条第 2 款 2.独任制的适用案件 (1)简易程序案件(包括小额诉讼程序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 40 条第 2 款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需要同时满足):①基层人民法院;②基本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民事诉讼法》第 40 条第 2 款 (3)第二审民事案件(需要同时满足):《民事诉讼法》第 41 条第 2 款: ①中级人民法院;②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③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4)特别程序案件,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 (5)督促程序案件; (6)公示催告阶段案件。 3.不得独任审理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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