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以下简称证书)的发放、使用和管理,确保证书的公正性、有效
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书是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后,合法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唯一凭证。
第三条 证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等。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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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以下简称证书)的发放、使用和管理,确保证书的公正性、有效
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书是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后,合法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唯一凭证。
第三条 证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等。
第四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负责证书的制作、颁发、变更,决定证书的暂停、恢
复和撤销等事项。
第五条 中心委托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托管理机构)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证书的年
检盖章、查验、暂扣和收缴、报请中心撤消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 A 级绿色食品。
第二章颁证程序
第七条 中心标志管理部门在核对认证部门转来的认证文档后,办理交接手续,建立管理工作档案。
第八条 中心标志管理部门依据认证结论和《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及《关于绿色食品认
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 5 个工作日 内,核定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金额,并将
《办证通知》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并寄送企业。
第九条 企业应于中心发出《办证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将所签合同寄送中心,同时将认证费和标志使用
费汇至中心开户银行帐号。超过 3 个月未签合同或超过 6 个月未缴清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办领证书。
第十条 中心标志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签定合同和相关费用后,10 个工作日内制作证书并报中心主任签发。
签发的证书寄送企业,同时复印二份,一份寄送有关委托管理机构,一份留中心存档。
第十一条 中心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公告、通报实施办法》,对认证和标志商标法使用许可事项予以公
告。
第三章证书的效力和使用
第十二条 证书分中英文两种版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证书使用期为 3 年,第一年自颁证之日起生效,第二、三年加盖年检合格章有效。逾期未盖年检
合格章的,视为无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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